:::
智著字第0930007145-0號
令函日期: | 93-09-02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30007145-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台端來函關切P2P(MP3)業者所涉及著作權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院臺經移字第0九三00三八五四九號函移文單檢附 台端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函影本辦理。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要求,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新修正著作權法中增訂「公開傳輸權」及其他有關規定,以保障著作於網際網路上利用之合法與安全。有關提供點對點(P2P)音樂交換軟體及平台之網站業者之法律責任,國際上對此係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如業者藉其提供軟體之行為獲得利益,對利用人之侵害知情,有控制權利及能力,仍認定應負侵害法律責任。就我國而言,業者之行為如依現行民、刑法規定,可認定已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同正犯、教唆、造意或幫助等共犯時,亦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至於消費者部分,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如權利人依法告訴,仍有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 三、承前,就法制面而言,P2P網站業者應回歸授權利用原則,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後,始提供服務。現階段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透過合意的協商方式,解決網路上著作權授權利用問題,已漸成趨勢,達到消費者、著作財產權人及軟體業者三贏,本局樂觀其成。至於涉訟中個別軟體公司,既已繫屬司法程序,行政機關歉難評論。 四、隨文檢送「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說明」,敬請參閱。另檢送「本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一份。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93-09-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