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30907
令函日期: | 93-09-07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30907 |
令函要旨: | 一、按「專利權」與「營業秘密」之保護,在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同,所謂「營業秘密」,是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且符合以下之要件者,即:「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換句話說,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必須該「營業秘密」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以及權利人已對其營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等三大要件才可以。而專利制度之目的是在保護發明,鼓勵專利申請人公開技術,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後符合專利的規定時,才給與專利權。 二、因此,將所寫的屬於營業秘密之企劃案申請專利權,由於營業秘密與專利權不同之處在於營業秘密是必須不公開其技術或方法,但是如欲取得專利權,申請獲准專利後(發明專利申請後十八個月公開)則必須公開專利申請的內容。另營業秘密無需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且無保護期間之限制。因此,您若要主張所寫的企劃書係屬營業秘密,另欲申請專利權時,您的企劃書將因內容公開而無法主張營業秘密。另外,您必須瞭解發明或新型專利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的創作,新式樣專利則是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除標的要符合外,尚須經過審查符合專利的要件,始能順利取得專利權。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及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一零九條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93-09-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