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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0010295-0號

令函日期: 93-12-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3001029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 貴院受理吳政位君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囑查明影音光碟片(附表編號五四至一一五)之著作財產權誰屬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三)中分義刑猛決93上更(一)266字第一六六九九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是 貴院函囑查明旨揭影音光碟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一節,歉難協助辦理。
三、又我國目前就電影著作尚無著作權人團體可資查詢影音光碟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惟或可洽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MPA)【地址:台北市萬華區108漢中街一五六號五樓;電話:(0二)二三八八五二00】協助查詢相關資料。
  • 發布日期 : 93-12-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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