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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0910

令函日期: 93-09-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30910
令函要旨: 一、九十三年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三讀通過,並於九月一日總統公布施行。按本次著作權法修正通過之條文係立法院朝野協商後,依立法程序完成二讀、三讀而修正。
二、又本次修法將罰則條文之「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及「五份」、「五件」與「新台幣三萬元」的規定刪除,係因九十二年修正通過後,在執行實務上,發生若干困難,包括:「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無法明確判斷,例如影印店非法影印、公司為營業目的而盜版軟體、廠商賣硬體、送盜版軟體等,判決實務上有認為是「意圖營利」,有認為是「非意圖營利」,相當分歧。此外,有關五份、五件、新台幣三萬元之規定,未臻明確,適用上亦發生疑義。又針對公司非販賣、出租,而係為營業目的之盜版光碟行為,依九十二年舊法,多被判為「意圖營利」,其結果,成為最重本刑為五年有期徒刑的公訴罪,權利人與企業界反而失去透過和解解決問題的空間,過於嚴厲。
三、為解決上述問題,立法委員此次修法做了必要的修正,刪除「意圖營利」、「非意圖營利」及三萬、五份、五件等規定。又此次修法雖刪除「非意圖營利」三萬、五份、五件的條件,但並無意影響具體個案之判斷,所以立法說明中特別註明:「縱使是超越合理使用範圍,構成侵害,是否舉發、是否處罰,檢察官與法官仍應考量侵害的金額及數量,予以裁量」。換句話說,檢察官與法官有充分「微罪不舉」、「微罪不罰」的裁量空間。
四、有關詢問有關購買國外正版影音產品輸入一節: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這就是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他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大量輸入國內,都還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基本上這種權利是重製權的補充,世界許多國家,例如美國、歐盟、加拿大、紐、澳、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均有此項規定。我國如不賦予此項規定,則等於我國市場對全世界開放(不必經過同意即可自由進入我國市場),而其他各國市場,卻對我國限制(我國商品無法自由進入他國市場),對我國著作財產權人反而造成不利。
(二)本項禁止輸入的規定是民國八十一年著作權法訂定的,而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已提供允許為個人或學術文化目的輸入著作物的彈性空間,例如一般消費者基於個人使用(非屬散布的利用),以郵購、網路訂購方式或自國外入境時,攜帶在國外購買的各種著作之正版品一份(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都不會購成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您函中所提的攜入一件,不一樣商品各一件,均不會有侵權問題),因此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施行至今已逾十年,尤其網路時代,任何人均可為非散布,自己使用之目的,自網路購得任何著作權商品(書籍、音樂、影片、電腦軟體等著作),均為合法,不會有任何侵權問題。國人日常生活或學術文化目的之輸入行為,亦未因此受到困擾或不良影響。
(三)去(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的著作權法,對於超出法律許可(主要是非供自己使用商業目的的輸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權商品的行為,已經刪除刑罰規定(易言之,僅對於「輸入行為」不予處罰),但輸入後之散布行為,仍須負法律責任。而今(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係將此部分,如涉及“光碟”商品時,由原來的公訴罪,改為告訴乃論之罪(於有侵權時,必須有真正之權利人,即著作財產權人或所謂之專屬被授權人進行告訴,一般之代理商,尚不得進行告訴),對此項修正,國內影音相關業者,咸表肯定。
五、至於所謂「盜版」,係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之重製物,為了銷售而製造盜版光碟或販售盜版光碟之行為,依本法規定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應予查緝;至於一般消費者(end user)自己的盜版行為,則屬告訴乃論行為,不告不理。實際上我國著作權法施行數十年之久,並無一般消費者因個人非商業性質之盜版行為而被判刑處罰的。此次修法,立法委員也透過立法理由,提醒法官、檢察官有充分「微罪不罰」、「微罪不舉」的空間。
六、又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符合本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外,須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有負擔民、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基本上我國著作權法與他國相較.並無較他國嚴格之問題,現階段本局積極輔導各類著作權仲介團體,期望建立順暢著作供需授權市場,另外三項「合理使用」標準亦可望於今年年底完成。盼望全國國人,包括學生,能體會著作權保護對一國文化、產業、國家競爭力、社會大眾就業機會之確保之重要性,配合政府保護著作權的政策,共同努力建構「富而好禮」的社會。
七、又如果著作人濫用著作權,自然有「公平交易法」可予規範,例如今年年初歐盟執委會才判微軟獨占違反托辣斯法,判罰台幣二百億元,易言之,“著作權制度”不是無限上綱,而是社會整體規範的一環,其最終目的,是希望透過保護,鼓勵創作,讓社會再更好,更多的著作可以欣賞、分享,提昇文明。
八、又遠見雜誌八月份「鬼魅產業-盜版,吃掉你的工作」專題,對盜版問題有深入討論,請不妨參閱。
九、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93-09-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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