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0930008527-0號
令函日期: | 93-10-13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30008527-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台端分別以電子郵件及函件詢問布袋戲流程所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函及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係指: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所稱之美術著作係指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所稱之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來函所稱「布袋戲偶製作流程說明」之內容不明,如該製作流程說明及圖例如屬前揭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自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來函所稱「布袋戲偶製作流程」究屬概念或表達及依照該流程之敘述自行畫出製作戲偶之示範圖例,與他人所畫之圖例雷同,有無侵害著作權之虞,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惟本法只保護概念、思想等之表達,但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任何人只要出於個別獨立創作,縱使創作的內容與他人著作內容相似或雷同,只要沒有抄襲的情事,各人就其創作均得個別享有著作權,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參考他人所畫的圖例而自行畫出的圖例,如與被參考的圖例內容雷同,似屬抄襲,而非另為表達之創作行為。 四、來函所稱「參考」他人創作之流程圖自行再為創作,如涉及「改作」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93-10-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