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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1018

令函日期: 93-10-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31018
令函要旨: 按本局「著作權解釋令函資料檢索」網頁中之「電子郵件…..」及「智著字第…號」等令函資料,前者係本局以電子郵件方式,對外回復民眾或機關團體之著作權問題,後者則係本局以發正式公函之方式,對外回復民眾或機關團體之著作權問題。就法律上效力而言,此二者均屬本局即著作權行政主管機關就著作權相關問題,對外所作之行政解釋。在具體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固然可引用本局上開之行政解釋來作為有利之陳述或抗辯,惟法官本係依法獨立審判,其是否採認本局之行政解釋以作為判決之基礎,仍有依法裁量之權利,並非完全受本局行政解釋之拘束,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93-10-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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