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31019

令函日期: 93-10-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31019
令函要旨: 一、 本項合理使用協議草案係由著作權人團體及圖書館等利用人團體針對圖書館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進行協議,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著作僅供個人使用」之規定無涉。有關您的意見本局將提供著作權人團體及圖書館等利用人團體進行協議時參考。
二、 又本案協議須著作權人團體與圖書館等利用人團體雙方能達成共識,始有達成協議之空間,本局所扮演之角色為於雙方協議過程提供諮詢意見,本局固然將盡最大努力從旁協助,但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本局依法並不能勉強雙方達成共識與協議,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發布日期 : 93-10-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