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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1019a

令函日期: 93-10-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31019a
令函要旨: 經瞭解行政院新聞局為核發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時所受理之送審授權合約書,該局係僅就授權合約書做形式審查,並未就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作實質認定,因此行政院新聞局基於其業務職掌所核發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其目的及性質並不在確認授權契約之真實性與否,自無法據以取代當事人間的授權文件,作為表彰授權之依據。因此所詢外國法人授權本國法人在台發行影帶之授權書不慎遺失時,本局建議既然已取得權利人授權在台發行影帶之情形下,自可向權利人要求再一次出具授權文件,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 發布日期 : 93-10-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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