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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31118

令函日期: 93-11-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31118
令函要旨: 一、 按圖書館其將館藏數位化及上載網路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之「重製權」,至於透過網路對公眾提供線上瀏覽,則涉及「公開傳輸權」,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因此,貴館「教育論文全文索引」資料庫之建置及相關服務之提供,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依來信所述,似為教育相關論文之「電子影像全文」之公開傳輸, 貴館主張符合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之非營利目的之合理使用,惟查非商業為教育目的之利用,並非即屬合理使用,如將所有教育相關論文之全文均加以數位化,並提供合作教育系所其學校圖書館得以網路連線方式瀏覽,雖限於擁有紙本期刊者始得瀏覽該期刊之電子全文,似已超出本法所定合理範圍,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 上述說明,僅屬行政機關之參考意見,至於具體個案中之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或有無侵害著作權?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至於如何建立暢通之著作利用授權管道,有待市場機制之形成(尤其是著作權仲介團體仲介功能之發揮),本局將以主管機關之立場,積極從旁協助,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93-11-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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