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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1601042-0號

令函日期: 93-12-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3160104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檢送「利用電腦點歌伴唱系統所需授權之授權範圍疑義協調會議」會議紀錄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

利用電腦點歌伴唱系統所需授權之授權範圍疑義協調會議會議紀錄
一、時間: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下午二時
二、地點:本局四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陳組長淑美 記錄:吳怡芳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詳如出席人員簽名冊)
五、列席人員:李科長明錦
六、會議討論事項摘要:
(一)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仁湖公司)在營業場所利用電腦點歌伴唱系統,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
(二)經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釐清,其與南仁湖公司所簽訂之「電腦點歌系統合約書」壹條款,僅包含表明伴唱機中所灌錄音樂均經合法授權重製,並授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惟並未包含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故此部分仍應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等音樂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三)美華公司表示,其新版合約就此部分已予載明。
七、決議:
(一)請美華公司提供出租、出售伴唱機之最新版合約範本予智慧局。
(二)為釐清相關之著作權授權關係,由智慧局行文伴唱機製造業者(包括美華、金嗓、啟航、點將家、弘音等公司),請其於合約中載明其所授權之範圍,副本並抄送相關利用人。
(三)促請各著作權仲介團體加強對利用人(相關公協會等)之宣導,智慧局可提供協助(提供中區、南區服務處等作為場地,或行文各相關公協會,於其開會時可由智慧局或仲介團體派員前往宣導)。
八、散會:下午二時四十五分

  • 發布日期 : 93-1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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