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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0009951-0號

令函日期: 93-12-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3000995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署函詢日本之著作權期間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花檢東作九三偵七一八字第一七三六一號函。
二、經函囑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查詢,函復略以:「有關著作權保護期間,大體採終身加五十年,僅電影著作乙項,適用公開發行後七十年規定。」茲檢送前揭函及日本將於平成十六(二00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含新舊對照表,請參閱其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各一份影本,請參考。
  • 發布日期 : 93-1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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