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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1213b

令函日期: 96-12-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1213b
令函要旨:

一、在製作畢業光碟中使用流行歌曲,並將該光碟送給相關學生及老師,因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原則上必須取得該流行歌曲,包括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如未經授權或逾越原授權範圍,即可能會發生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之問題,須承擔民、刑事責任,且不因是否有營利行為而有所不同。 二、流行歌曲之「詞」和「曲」二者都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所詢只使用輕音樂並沒有歌手的聲音,該等輕音樂仍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故仍然須得到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建議 台端可至唱片公司或管理音樂著作的仲介團體請求協助接洽欲利用的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有關上述仲介團體的聯絡資料請至本局網站查閱(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管團體)。

  • 發布日期 : 96-1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 瀏覽人次 :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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