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09700001320號

令函日期: 97-01-1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70000132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查復黃照怡先生檢舉 貴會拒絕更換公播證一案,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6年12月25日台協字第961225號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8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仲介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命仲介團體變更業務執行之方法,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請 貴會改正下列事項:(一)關於被授權業者於授權期間變更營業地點,易滋生有無授權或侵權之困擾,不便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因此,貴會不得訂定跨區之限制,並據此拒絕業者更換公播證而要求重新辦理授權。(二)有關 貴會向換發公播證之業者每次收取手續費200元/台一節,按仲介團體就其所管理之著作,授權利用人利用而收取使用報酬,均應依照本局核定費率對外收費,不得假藉任何名義增收費用,貴會自即日起不得再行向利用人收取該項手續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38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8條 仲介團體依法令或章程之規定,應備置或編造之表冊,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及財務狀況。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或檢查,得令仲介團體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並於收受後一個月查閱發還。 對於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不得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仲介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命仲介團體變更業務執行之方法,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發布日期 : 97-01-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