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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62300號
令函日期: | 95-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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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50006230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局函詢基泰國際有限公司出版之「WINDOWS & .NET MAGAZINE國際中文版」,是否取得美國期刊「WINDOWS IT PRO MAGAZINE」合法授權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6月23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50210833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7條明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是以,有關著作之授權行為,均應由雙方當事人本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自行約定;又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授權利用之相關事項係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著作權專責機關無權介入,亦無監督之權限可言。 三、經查 貴局來函所詢事項係屬個案,是否取得授權以及相關授權範圍等節,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此非本局職掌事項,歉難表示意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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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95-07-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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