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09500058760號

令函日期: 95-07-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058760號
令函要旨: 貴署偵辦95年度偵字第12087號案件函詢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5年6月15日北檢大果95偵12087字第39561號函。
二、按「著作權」與「專利權」之保護,在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同,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查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後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之取得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其著作權登記(註冊)制度係一任意制,並非取得著作權之要件,著作是否經著作權登記(註冊),對於著作權之取得與否,不生影響。
三、復按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保護之標的分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等三種。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新式樣則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而專利權之取得應向本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之規定,始授與專利權。
四、依 貴署前揭函檢送「瓦斯防爆器超流控制閥及解除用按鈕裝置」之著作權執照及登記(註冊)謄本所示,其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之著作類別為「圖形著作」,其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圖形著作本身,而不及於按圖施工之實施行為;另經查此裝置於本局並未提出與其名稱完全一致之專利申請案。五、另所稱之「原創性」係包含原始性(著作人自己所完成,而非自他人抄襲而來)及創意性(具有最起碼創作性,採所謂美學不歧視原則)二者,即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惟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原創性著作?於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95-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