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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69570號

令函日期: 95-07-2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069570號
令函要旨: 台端為申請2首歌曲之著作權登記1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95年7月6日書函辦理。
二、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所稱「版權」應指著作權,又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所請登記著作權一節,本局歉難辦理,檢還2首歌之曲譜(如附件)。另著作權法第13條設有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著作發行日期、地點之推定規定,凡於著作重製物上表示上述相關資訊者,即可產生推定之效果。建議著作人善用該條規定,予以標示,享受「推定」之法律利益。
三、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請代為尋找歌曲買主一節,本局無從辦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95-07-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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