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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70250號
令函日期: | 95-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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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50007025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函囑提供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相關資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5年7月17日宜院瑞民丁95重訴21字第31519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是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衛星廣播電視業者間是否有公開播送權之專屬授權,應依雙方當事人之契約認定之,惟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本局並無雙方契約資料可資提供,敬請 諒查。 三、又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就其訊號之播送本身,並不享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與部分歐陸法系國家就廣播機構訊號之傳送,賦予一特別之權利,屬於「鄰接權制度」的一種,有所不同。)僅在所播送之「節目」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時,該視聽著作享有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播送權等權利。又該等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可能為播送之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即其自製節目),亦可能為他人(即播送他人的節目),應依具體個案情況而定。因此,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就其所播送之頻道內容,可以為公開播送之授權者,僅在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頻道」本身,併予說明。 四、隨文檢附本局94年8月25日智著字第09400069150號函影本1份,請予參閱。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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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95-07-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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