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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307
令函日期: | 94-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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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40307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就網站而言,有關網路上提供資料(或檔案)下載的服務,網友自網站下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或檔案),如果該網站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自屬合法的行為。反之,如果該網站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和「公開傳輸」,則原則上屬侵害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該網站業者除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還須負擔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 二、另就使用網際網路之一般網友而言,網友使用軟體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任意在網路上下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資料,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大量下載未經他人授權利用之著作,而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依法須負擔相關民事賠償及受刑事處罰(如權利人進行告訴)。易言之,並不是只要沒有販賣他人,就必定是合法。供自己使用之名,供自己使用之實,但如果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仍構成傷害。另外,使用交換軟體,將自己電腦內之著作提供其他網友,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可能性亦極大(將新發行CD專輯主打歌提供他人交換,將嚴重影響該音樂專輯的銷售,產生替代市場之效果),建議一般網路使用者應了解此等法律效果。 三、建議您選擇已經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合法網站,支付使用報酬後,始進行著作內容之上傳、下載與交換,以免誤觸法網。 |
- 發布日期 : 94-03-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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