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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323

令函日期: 94-03-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40323
令函要旨: 一、您有一個小型研究室,書約一百多冊,欲以類似學校的館際合作方式提供學生研究參考,如為單純之參考或出借並無著作權的問題。惟若涉及影印的話,依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請先取得各該書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關於 您所詢問「許多英文教科書都附記有授權影印的價額,註明印一頁多少錢,學校可以為學生建立授權影印中心,與出版商或著作權人接洽建立付費影印的機制,學生需要影印時,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即可依影印的頁數付錢由學校代收,再轉付給出版商或著作權人,是否虛設」一節,按此一授權機制在國外是由著作權仲介團體為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並分配使用報酬,但尚未引進國內;目前國內尚無管理語文著作之仲介團體,學校或可自行建立授權影印中心,惟須先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雙方約定使用報酬費用後,才能建立付費影印機制。若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學校尚不得片面決定代收或予以影印。目前國內已有第一家語文著作仲介團體「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申請設立許可中,未來若經許可設立,則可由仲介團體為著作財產權人集體管理著作財產權,並收取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三、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應於發生爭執時,由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並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6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4-03-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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