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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44420號
令函日期: | 95-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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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50004442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台端函請取消「期待再相會」電腦登錄紀錄並更正為原創作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5年5月1日(本局95年5月10日收文)函。 二、台端前揭函檢送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7月5日94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認定,「期待再相會」之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分別為施秀枝、黃仁清。經查,本局有關「期待再相會」之詞、曲著作權登記(註冊)資料共有4筆:「(一)著作名稱:期待再相會(台語詞曲),著作人:黃仁清、施秀枝,著作財產權人:益友有限公司,核准註冊日期:73年3月14日,執照號碼:25135(本件因著作權轉讓而註銷)。(二)著作名稱:期待再相會(詞曲),著作人:黃仁清、施秀枝,著作財產權人:光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讓與人:益友有限公司,核准註冊日期:81年11月27日,登記號碼:9055。(三)著作名稱:期待再相會(曲),著作人:黃仁清,著作財產權人:黃仁清,核准登記日期:81年11月2日,登記號碼:7035。(四)著作名稱:期待再相會(詞),著作人:施秀枝,著作財產權人:施秀枝,核准登記日期:81年11月2日,登記號碼:7036。」合先敘明。 三、按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原登記或註冊事項如有變更亦無從辦理更新。因此,本局自95年1月1日起就著作權登記(註冊)檢舉案改採註記於原登記(註冊)簿及電腦系統之方式辦理,又本局相關登記(註冊)資料與前揭法院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者,為第(一)、(二)筆,爰於前揭二登記(註冊)資料中註記本件法院判決之案號及著作財產權歸屬認定之結果,供民眾查閱時參考。檢送前揭經註記後之登記(註冊)簿謄本各1份,請參考。 |
- 發布日期 : 95-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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