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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49830號

令函日期: 95-06-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049830號
令函要旨: 有關函詢 貴校圖書館擬將原有錄影(音)帶館藏轉錄成光碟,俾利保留及流通,是否適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5年5月22日臺科大圖字第0950101441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如果因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以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但其用途僅限於保存之目的,如提供外借即超出保存之目的。因此, 貴校圖書館如係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是可以將原有錄影(音)帶館藏轉錄成光碟,但如提供外借似與「保存資料之必要」不符,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會有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發布日期 : 95-06-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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