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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49880號

令函日期: 95-06-0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049880號
令函要旨: 台端檢附理財廣告圖示申請著作權登記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5年5月19日書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以下簡稱本法)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人之表示,亦有法律推定之效果,併予敘明。
三、台端如認圖示之廣告版面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為避免他人使用前揭廣告版面,請依上述規定為相關表示,即可享有推定之法律上利益。另檢送「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1冊,併請參考。
四、又 台端主張保護之廣告版面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事(來函所附版面中之攝影著作如非 台端所拍攝、享有權利),則原則上須獲得他人授權,併予敘明。
五、檢還圖示正本1件。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95-06-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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