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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425

令函日期: 95-04-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0425
令函要旨:

一、按徵圖設計比賽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如主辦單位在比賽規則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應讓與主辦單位享有,即發生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效果,參賽者因而喪失其著作財產權,因此,您所徵求袋子的設計比賽,如參賽作品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除比賽規則上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移轉主辦單位享有,由主辦單位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情形外,參賽作品之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依法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並不會因其參加比賽而喪失權利,因此,如果您就得獎的設計品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則您想拿此設計品量產,就必需獲得該作品之著作權人授權,否則即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至於是否可請參賽者「放棄」智慧財產權之問題,當著作人「拋棄」某項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時,其著作財產權即消滅,故參賽者是否願意「放棄」智慧財產權,應由該參賽者自行決定。又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任何人皆得利用,但仍不得損害著作人格權。

二、按著作權係於創作完成時發生,無須申請,亦不可能因申請而取得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另本案如有涉及新式樣者,依我國專利法規定,新式樣專利係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但其創作如為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仍不得依本法取得新式樣專利。您若想取得該得獎設計品之新式樣專利,應先從原創作者處依法取得該設計品之專利申請權,並備具申請權證明書,即可向本局申請專利。新式樣專利每件之申請規費為新台幣3千元整,其中申請書表及申請須知請參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lp.asp?ctNode=7487&CtUnit=3633&BaseDSD=7&mp=1,申請前也可先至本局專利資料檢索網站https://www1.tipo.gov.tw/lp.asp?CtNode=6657&CtUnit=3197&BaseDSD=7&mp=1查閱相關專利資料,如操作上有困難可電詢本局資料服務組服務專線(02)23767166。另如方便,亦可親洽本局4樓資料服務組服台務查詢,本局派有專人協助服務。

  • 發布日期 : 95-04-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 瀏覽人次 :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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