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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613b
令函日期: | 95-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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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50613b |
令函要旨: | 一、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我國人的著作在WTO所有會員體亦享有著作權,受到該國著作權法的保護。(WTO目前共有149個會員體,名單中英文本請參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338&pid=312541)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條、「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後外國人著作保護之參考說明」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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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95-06-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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