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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615

令函日期: 95-06-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0615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就食譜之內容而言,除對食譜材料之說明外,通常亦會就該道菜之特色、製作方法等作相關之說明,如已具有相當創作性而屬本法所稱之著作者,自可受本法之保護。至於食譜內之照片,拍攝者一般均會有相當之創意性,以強化該菜色之美觀,故大抵均可認其屬本法所稱之攝影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
二、又本法所稱之「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是將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食譜內容與照片,直接上載於網站上,以供不特定人得隨時上網觀覽或下載者,則已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如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者(例如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與是否向網友收費一事,並無直接關係。
三、又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故如係利用他人食譜之原理、方法、或製程等方式,另行創作、撰寫食譜內容及另行拍攝食譜照片者,自不屬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而不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惟如確有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者,自不因有引用其出處,即可免其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責任,併予敘明。
四、又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使用他人著作如無前述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者,仍建議應依本條項規定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為妥,並建議書面合約為之,以便於事後舉證之用,至於授權費用之計算,則依雙方契約合意定之。
五、上述說明係屬行政機關之意見,至於您所稱食譜之內容與照片是否屬本法所稱之著作而受保護?及您的利用行為有無本法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事實審認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95-06-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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