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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 郵件950621
令函日期: | 95-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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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 郵件950621 |
令函要旨: | 一、您來信所詢之「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除有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著作之授權於著作權法第37條訂有明文,原則上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而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三、著作權法對於電腦程式著作之授權方式,並未特別分類,目前實務上電腦程式著作之授權,係由各該電腦程式著作權人自行依授權對象、內容及範圍等,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自應依其授權方式內容利用之。至於您所提及之「自由軟體(freeware)」,係指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所定義,其衍生出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的授權條件,即使用者對自由軟體有執行、重製、散布、研究與改進的自由,但也一併要求使用者必須遵守其授權制度(GNU/GPL授權契約),不能限制其他使用者從事執行、重製、散布、研究與改進等行為。故其利用仍應於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利用範圍內加以利用,否則仍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四、至所詢「軟體授權」部分之相關法令規定應如何搜尋一節,建議您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左側選單點選「著作權/著作權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令解釋及相關資料檢索」,於關鍵字串輸入您想查詢之關鍵字即可。 |
- 發布日期 : 95-06-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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