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09500092230號
令函日期: | 95-09-25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500092230號 |
令函要旨: | 貴署偵辦95年度他字第17068號案件函詢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5年9月11日桃檢惟月95偵17068字第70109號函。 二、本局並未辦理相關著作權鑑定業務,囑託鑑定一事歉難遵辦,尚祈見諒,建請逕洽著作權學者專家或民間鑑定機構。 三、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人之表示,亦有法律推定之效果。 四、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查 貴署檢送之著作權證書係由民間團體所出具,該團體所提出之著作權證書是否具有實質之證據力?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審認之。對其登記內容如發生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證據證明之,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併予說明。 五、檢還 貴署扣案之黃色板底及綠色板底IC板各1片。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95-09-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