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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825b

令函日期: 95-08-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0825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依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與否及授權事項,均係屬私法自治事項而委由當事人間自行約定。另本法為調合社會公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於第44條至第65條另行規定了利用他人著作之合理使用情況,於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況下,即可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利用該著作。
二、依本法第47條第1、2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此即編纂教科書及輔助教材之合理使用規範,於符合上開規定時,即可依同條第4項規定,逕行利用該著作並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及支付使用報酬,而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故本條文之設,應係在將編印教科用書之情形下,方有其適用。
三、有關 台端所詢某大學要求 貴大學(空中大學)授權使用已絕版且著作財產權屬 貴大學之書籍供老師上課之用,是否有上述本法47條之適用一事?授權費用應如何計算始為合理等情,經查,由於 貴大學並非編印者而係被請求授權影印某書內容,故當然無第47條之適用,而依您來文所述,要求授權之大學似無編印經審定教科書之行為,自亦無第47條之適用。至於該大學要求 貴校授權,其影印之數量及使用報酬之數額,依本法第37條規定,係屬私契約之約定事項,宜由 貴校自行決定或與該大學協商議定,本局未便表示意見,敬請 諒察。
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第47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5-08-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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