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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16001840號

令函日期: 94-04-2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1600184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營業場所接收有線電視頻道及有線廣播音樂之著作權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本局94年4月8日召開「有關音樂頻道用戶授權事宜相關座談會會議」結論辦理。二、旅館、餐廳、賣場等業者如於營業場所以電視設備播放電視台之節目,如果是先裝設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之信號,而後藉由自己的線纜系統傳送信號,供顧客收看,即屬「公開播送」之行為;如於營業場所接收有線廣播音樂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音樂傳達給顧客欣賞,則屬「公開演出」之行為。上述二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三、有線頻道供應者或有線廣播音樂業者與旅館、餐廳、賣場等營業場所簽署授權合約之權限,邇來發生疑義,經本局召開上述會議獲釐清如下:(一)授權視聽著作公開播送之有線頻道供應業者,對於視聽著作中所含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播送之授權,原則上並無權限。旅館業者雖與坊間公播代理業者訂約,由於該代理業者僅得就其代理之權利範圍內進行授權,故對於未經授權之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部分,仍應向真正的權利人(音樂或錄音著作仲介團體或權利人)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二)透過有線廣播供應音樂之業者,對於頻道內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並無權限再授權其用戶「公開演出」。因此,營業場所之業者雖已與有線廣播音樂頻道業者簽訂契約,由於該音樂頻道業者對於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並無授權權限,故旅館、餐廳、賣場等業者應另行向真正的權利人(音樂或錄音著作仲介團體或權利人)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四、有關實務上視聽著作公開播送授權合約及有線廣播音樂供應合約易誤導下游業者,誤以為已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之授權一節,已於前揭會議中輔導相關業者修改授權合約,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94-04-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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