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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412

令函日期: 94-04-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40412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本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例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又考試試題之答案並不屬於本款規範之內容,併予敘明。

二、所詢(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二)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三)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四)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所主辦過的歷屆測驗,以及(五)全國各公立或私立大學、中學、小學所主辦過的各種考試,是否屬於前揭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因非屬本局職掌,歉難答復,請逕洽詢前述各該考試之主管機關或教育部。

三、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係指僅為傳達日常發生之事件之新聞性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不包括背景分析及評判等非單純傳達事實之內容,例如教宗逝世的新聞,但講述教宗生平紀事的文章或圖片,並非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另本款規範之內容,不包含新聞報導上之圖片或照片等,若欲使用其上之圖片或照片等,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另所詢報紙、雜誌、網際網路上刊登或傳播之文字或雙語新聞之文字,範圍廣泛,是否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尚難一概而論,應視個案情形認定。又因為這種判斷是相當麻煩,所以實務上會大量利用到報紙新聞的使用者(大多以電子資料庫呈現),大多會透過授權,支付授權金的方式,取得可以利用報上所有資料的權利,至於到底是著作,還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不是著作),則在所不論,併予敘明。

四、您利用著作之目的如果是為非營利目的之使用,可善用創意共享(creative common)機制,上網查詢所須資料,詳細操作方式,請至http://creativecommons.org.tw,應可獲得豐富資料。此外著作權法相關合理使用條文,例如第52條、第61條、第65條等規定,亦可參考適用。

五、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52條、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4-04-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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