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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426B
令函日期: | 94-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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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40426B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果您要向侵害您著作權的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可以透過訴訟或協商等方式,請求對方停止侵害的行為,並對您因此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此外,依訴訟法之原則,您要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話,對於權利的存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即證明創作事實等,從而享有權利),所以建議您保留創作、發表、發行過程及其他與您權利有關之資料,來證明您的權利確實存在,萬一發生著作權的爭執時,法院會依照您所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 二、此外著作權法也特別規定,凡是在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是在將著作公開發表的時候,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者著作之發行日期和地點者(例如書籍版權頁之記載),就可以依照這些資訊「推定」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著作是什麼時候公開發行的,發行的地點在那裡等等。換句話說,要推翻這些推定的相對人(例如訴訟上的對造)即須負舉證責任,證明這些資訊是虛偽的。因此,著作權人如果要享受這項「推定」的利益,建議宜善用此項機制。 三、由於著作權為私權,其侵害原則上為告訴乃論,雙方仍有協商授權之空間。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著作權之爭議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前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四、又本局有檢舉專線0800-016597,檢舉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須具名並註明連絡地址及電話等,檢舉內容須包括人、事、時、地、物。檢舉案件經司法機關查獲屬實,並經移送地檢署起訴後,依查獲之仿冒品零售價格總值之百分之五發給檢舉獎金,最高新台幣二十萬元。對於著作權遭受侵害時,著作權利人主張權利之途徑(一)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出自訴。(二)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告發。(三)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
- 發布日期 : 94-04-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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