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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16001981號

令函日期: 94-05-1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16001981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92年第2次總會新增訂之使用報酬率報請審議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 貴會93年1月9日中文(93)視協字第09003號函、93年1月30日中文(93)視協字第09007號函及93年4月7日(93)視協字第09023號函辦理。二、貴會前揭新增訂使用報酬率,業經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第3次會議(94年3月28日召開)審議修正通過在案。檢送經審議修正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及其對照表各1份。三、復依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3年第4次會議決議,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之生效時點,自審議通過之日起算,但如果該審議通過日已超過本局標準作業期間(即完成補正後4個月),則自屆滿4個月標準作業期間之翌日為生效日。經查 貴會修正前揭使用報酬率案,係於93年4月9日完成各項文件補正程序,故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溯自93年8月9日起生效。另就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而言,係自其實際使用著作之時點開始。四、另據周曉明委員會後意見表示,有關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之費率,未以頻道內容分別計算權利金點數,對擁有少數頻道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業者似不公平一節,建議 貴會未來可研究區分不同頻道節目內容及數量,分別訂定使用報酬率。五、本局於本次審查會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生效實施屆滿2年後(以本件函文送達之日依法計算),得予以檢討調整,併予敘明。六、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AMCO)經審議修正通過之使用報酬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第3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審議決議:
一、本案申請新增訂之使用報酬率,經審議修正通過如下,並准予依新增訂之使用報酬率收費。
二、針對審議意見加註說明之項目(書面資料粗體斜字劃線處),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得於採納、補充資料後,另行申請。
三、本局於本次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屆滿二年以後,得予以檢討調整。

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
壹、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即AMCO原送審所指稱之有線電視台)使用報酬計算如下:
依各頻道節目內容區分為下列類型:
一、第1類:新聞台、體育台。使用報酬之計算點數為1點。
二、第2類:電影台、戲劇台、卡通台。使用報酬之計算點數為2點。
三、第3類:綜合台、綜藝台。使用報酬之計算點數為3點。
四、第4類:音樂台。
前項第1類至第3類頻道,每一點數為新臺幣10萬7千元;自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每一點數為新臺幣11萬7千7百元。第1項第4類頻道使用報酬為新臺幣30萬元,自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為新臺幣33萬元。
備註: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透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公開播送者,AMCO不再向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取使用報酬。
(審查意見:本項費率原送審之第5類:其他。因定義不明,應予刪除。請申請人針對公益、宗教台等頻道,另送使用報酬費率後再審。)
貳、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即AMCO原送審所指稱之直播衛星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報酬以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1、以訂戶數計算,每年每戶為新臺幣72元。
2、按使用人前一年度向訂戶收取費用總額之1.5%計算之,且未達新臺幣5萬元整者,以新臺幣5萬元整計算。
備註:AMCO不再向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收取使用報酬,如果已由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付費,AMCO不再向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收取使用報酬。
(周曉明委員會後意見:有關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之費率,未以頻道內容計算權利金點數,對擁有少數頻道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業者亦不公平,建議 貴會區分不同頻道節目內容,分別計算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94-05-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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