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940519
令函日期: | 94-05-19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40519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旅館房間內提供電視設備播放無線電視台之電視節目,如果是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信號,而後藉其線纜系統傳送信號,且係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即屬「公開播送」行為,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如果是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節目內容供人觀賞,於傳送途中未設接收器材接收其信號予以傳送者。依前項審議調解委員會討論,決定維持主管機關原來解釋,即:該電視機為接收節目之必然設備,公共場所僅為單純接收訊息,並未有任何著作權的利用行為,無須取得授權。(請參考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87年8月11日台(87)內著字第8705023號函: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1290-8b6df-301.html) 二、如來函所稱,旅館係播送四家無線電視台的節目,如各房間內的電視機係屬於單純收視的情形,而旅館於電視節目傳送過程中未設接收器材接收後再另行傳送至各房間者,則無公開播送之行為。但如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再向公眾傳達者,則屬公開演出之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下稱MUST)係一著作權仲介團體,為著作財產權人集體管理著作權,該會管理之著作財產權為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至於該會管理哪些著作?可逕洽該會請其提出會員名冊或至該會網站查詢,即可瞭解其所管理之著作範圍。又MUST之使用報酬率如係經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審議者,該協會依該使用報酬率收取著作利用之使用報酬,係依法行使正當權利,惟如該團體同意給予利用人優惠,尚非法所不許。 四、按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利用他人之著作,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著作權仲介團體為其會員進行授權、收取使用報酬,係合法行使權利,並無不合理之情形。 |
- 發布日期 : 94-05-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7
- 瀏覽人次 :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