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940520A
令函日期: | 94-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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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40520A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但如其額外再採取防盜拷措施保護其著作者,則除既有著作權保護外,對其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亦應予保護,故著作權法第80之2第1項明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惟上述規定僅適用於對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access controls)所為之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行為。至於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著作權人防止進入的盜拷措施而進入著作之後,更進一步對「利用著作」的防盜拷措施(copy controls),即重製或公開傳輸等所為之措施,亦加以破壞,而為之重製或公開傳輸等之行為,則不在上述規定之適用範圍,應視其有無合理使用或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而定其法律效果。 二、依上開之規定可徵,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所保護者係著作權人所採取的防盜拷措施,避免被破解、破壞或以其他之方法規避,除非經過其合法之授權,至於該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零件、器材等等究竟是誰所製造?是否為合法製造?係國內製造或國外製造?應均非所問。本件您所購買的破解軟體,即使是國外合法軟體,不代表因購買行為即取得隨意破解他人防盜拷措施之權利,除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破解、破壞、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之例外規定時,方得排除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規定。本案依 您來文所述,著作權人應已採取防盜拷措施保護其著作,而 您又未得其合法授權,且為自身編纂新教材供上課使用,並不屬於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各款規定情形,故雖係購買合法的破解軟體,仍不能去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其防盜拷措施,否則即屬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規定,如權利人向 您提出主張,您可能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至於有刑事處罰責任。 三、至於 您破解該著作之防盜拷措施後,進而進入著作並破解「利用著作」之防盜拷措施而將該著作參考後,並為重新編製新教材,此時是否有著作權法上所稱之合理使用?視該新教材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47條所稱「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的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之著作」之規定,抑或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審酌一切情狀後,是否有合理使用之該當。依您來文所述,僅得知 您係為編寫新教材而破解他人防盜拷措施並為重製等行為,如果不是編製著作權法第47條所揭「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則是否符合第65條合理使用情況,須視個案情形而定。 四、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按著作權及防盜拷措施之保護均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據事實認定。 |
- 發布日期 : 94-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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