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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041620號

令函日期: 94-06-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416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針對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4年5月16日中文(94)錄協字第09101號函/94年5月16日中文(94)視協字第09021號函。
二、有關 貴會92年第2次總會新增訂之使用報酬費率,前經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度第3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在案。該委員會主要係以下列三項原則進行審議:(一)仲團已與具代表性之利用人業者(或公會)達成共識者,為鼓勵仲團儘量事先與利用人協商,原則上照案通過。(二)仲團已提出國外相關收費之標準並參照我國國情(包括物價水準之考量)予以擬訂,如利用人並無反對意見或其反對意見並無具體依據,原則上照案通過或做微幅調整,予以通過。(三)如仲團已提出國外相關收費之標準,並參照我國國情(包括物價水準之考量)予以擬訂,如利用人提出反對意見,且有具體理由連同憑據資料者,請委員會予以討論。如能形成共識者,以共識方式來決定。如果無法共識者,依本委員會組織規程予以表決。三、前述三項原則係經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3年第4次會議決議,適用所有著作權仲介團體新增、修訂使用報酬費率之審議,相關會議紀錄請逕上本局網站「著作權組/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參考。
  • 發布日期 : 94-06-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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