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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314b
令函日期: | 96-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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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60314b |
令函要旨: | 一、 依來函所述, 貴單位欲辦理之歌詞歌曲徵選活動,因得獎作品將給予獎金,故此種性質之活動,應屬於徵選比賽。而徵選比賽辦法上之相關規定對於所有參賽者均有拘束力,故主辦單位(貴單位)倘在活動辦法中明定,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應讓與主辦單位歸其所有,參賽者就必須受該活動辦法之約束,而主辦單位對於該獲獎作品自得行使其受讓取得之著作財產權(如出版、錄製CD或作非營利推廣使用等)。 至於他人將該得獎歌曲作為營利使用及所得利益如何規範一節,因主辦單位係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如他人之行為未經授權而涉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事者,主辦單位即可依法追究,亦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與他人約定授權之條件,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授權事項或利益歸屬之分配等,本局未便表示意見。 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7條、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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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700 | 著作權法第17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96-03-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