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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516
令函日期: | 94-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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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40516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但如其額外再採取防盜拷措施保護其著作者,則除既有著作權保護外,對其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亦應予保護,故著作權法第80之2第1項明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惟上述規定僅適用於對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access controls)所為之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行為。至於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著作權人防止進入的盜拷措施而進入著作之後,更進一步對「利用著作」的防盜拷措施(copy controls),即重製或公開傳輸等所為之措施,亦加以破壞,而為之重製或公開傳輸等之行為,則不在上述規定之適用範圍,應視其有無合理使用或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而定其法律效果。 二、公司生產製造的電腦伴唱機,已有防盜拷措施,他人未經授權擅自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而進入 貴公司之電腦伴唱機者,係屬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規定。 三、於破壞公司防盜拷措施而進入後,又在貴公司產製的硬碟內,灌裝其他未獲授權歌曲部分,係屬該破壞行為人之侵害歌曲著作重製權之行為。破壞 貴公司之防盜拷措施後,將 貴公司硬碟內之歌曲另行重製在破壞行為人所有之其他硬碟內,亦屬侵害歌曲著作重製權之行為。至於破壞 貴公司的防盜拷措施後,將未經授權的新硬碟裝在貴公司的電腦伴唱機內,該項增加裝置的行為非著作權法規範的事項,並無著作權法的適用。 四、來函所詢破壞 貴公司防盜拷措施進入後,灌裝(重製)未經授權的歌曲,再將該伴唱機提供市場銷售(散布),行為人的行為侵害詞曲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至於有無違反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從而違反第96條之1,如行為人是對於販賣 貴公司伴唱機之門市、販賣商或消費者提供此某破解進入行為服務後,再為上述違法重製與散布行為,則有可能屬於該80條之2第2項所規定:「為提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技術服務」之情形,則如此某行為又符合(1)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者、(2)上述用途外,期商業用途有限者、(3)為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目的而而行銷者三種情形之一者,則行為人為違反該條項之規定,得依著作權法第96條之1進進行訴追。 五、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按著作權及防盜拷措施之保護均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據事實認定。 |
- 發布日期 : 94-05-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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