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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519A

令函日期: 94-05-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40519A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概括授權,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6條之規定,係指「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使用仲介團體所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惟所謂「全部著作財產權」,亦僅限於仲介團體管理範圍內之權利。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於其管理契約中已排除廣告中公開播送權之管理(如附件管理契約),則該廣告部分之著作權,ARCO即無管理之權限,自亦不得對外授權,其於概括授權時,自應約定授權範圍不含廣告中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

二、 又廣告中所利用之錄音著作公開播送之授權, 貴公司是否仍應另行取得授權,應視事實認定,如該廣告於製作時,攝製之廠商已為其後續之利用人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並再授權 貴公司播送者, 貴公司毋庸另行取得授權,否則,仍應徵得相關著作權人之授權,以避免侵權。

  • 發布日期 : 94-05-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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