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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41550號
令函日期: | 96-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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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600041550號 |
令函要旨: | 貴處函詢著作權執照號碼57123號、57124號電表箱(二)、(三)設計圖形,影響 貴公司各區營業處辦理低壓電表相採購案,請本局查明檢討,是否撤銷郭君之著作權執照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5月3日D業字第09605060521號函。 二、著作權法於87年1月21日修正時,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登記制度之法源業於87年1月21日刪除,是以該等原登記或註冊事項如有變更亦無從辦理更新,如遇民眾檢舉著作權登記(註冊)案,不論有無訴訟,本局一律將檢舉情事註記於原登記或註冊簿建檔存參,故所請檢討撤銷一事,本局已註記於原註冊簿建檔,茲檢送註冊簿謄本各1份請參考。 三、我國著作權法自74年7月10日修正公布時起,對於我國人民之著作即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並不因於行政機關登記與否、或撤銷登記,而影響其著作權之取得,且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所辦理之著作權註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陳報之內容登載,並不為實質審查,登記事項如有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不應以原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簿謄本認定為享有著作權之唯一證據。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於具體個案中著作究有無原創性、是否享有著作權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四、另將平面之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若其係依「圖形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係屬「實施」之行為,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併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96-05-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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