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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427

令函日期: 96-04-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427
令函要旨: 一、按於網路上販售盜版品,係侵害他人之「散布權」,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又依著作權法規定,違反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的犯罪行為,除製作盜版光碟及散布盜版光碟外,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處罰。而有告訴權之被害人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所詢台灣代理商可否對網路販售他國相同近似正版品或盜版商品提出告發乙節,台灣代理商如取得外國著作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則於專屬授權之範圍內,可對販售盜版品之行為人,提出告訴,惟所販售之盜版品若為光碟,則屬公訴罪,任何人皆可向司法機關提出告發。
二、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不因該合法重製物(例如:正版之書籍、CD)為贈品、試用品、公關性質商品、有無標示出處而受影響。所詢上述商品若由台灣民眾在不知情之下,由二手書店買回後,又拿去網路拍賣,是否會挨告一節,依上述說明,購入之合法正版品,再於網路上拍賣,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至於販售違反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之重製物,仍屬侵害散布權,本局96年3月2日之電子郵件已說明在案。
三、所詢台灣除了日本交流協會外,有沒有其他近似日本官方服務性質的辦事處可以處理這類事務的機構,建請向外交事務單位查詢。
  • 發布日期 : 96-04-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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