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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16002630號(續)

令函日期: 94-06-2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16002630號(續)
令函要旨: (三)「電視台及電台之公開播送」意見交流:
1、中廣及音樂使用人協會連惠真小姐:未來語文著作的仲介團體會成立幾家?
2、何副組長鈺璨說明: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但市場飽和時可能不予許可設立。語文著作會成立幾家,法制面無法限制家數,要靠市場機制解決。
3、東森電視台朱玉華小姐:
(1)由於協會管理著作數量多寡不明,無法衡量概括授權的費率是否合理。建議依協會會員人數或所管理的著作數量多寡來訂定收費的等級較為合理。
(2)有關電視台類別的區分定義不明,例如何謂國際性電視台?且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台灣的電視台即使涉及國外的部分應與國內的仲團無涉,因此區分是否為國際性電視台並不合理。
4、張靜律師答覆:
(1)理論上會員會變動,作品數量也隨時在變動。即使簽約時確定會員人數及著作數量,但簽約後也可能隨時有變化。
(2)電視台的分級係依據收視範圍作區分,如電視台在台灣但可以播送到全世界即屬國際性電視台。
5、何副組長鈺璨:
(1)即使電視台播送的範圍為全世界,但我國的仲介團體僅能就我國境內的利用行為加以收費,國外的利用行為要由國外的仲介團體來收費,因此,全國性與國際性電視台對我國的仲團而言其利用行為的範圍相同,但費率卻相差1倍,區隔的理由請申請人說明。
(2)談合約時可要求提供著作清單,幾個標竿性人物的影響可能比不知名的作者大,因此重點不在會員人數的多寡,在於是否掌握當紅的作家,利用人可以由此衡量要不要使用協會的著作。
6、張靜律師答覆:國際性電視台部分回去再研究。
7、ICRT李牧華先生:廣播電台的分類與現行區分為大、中、小功率不同,如何結合?
8、張靜律師答覆:有關廣播電台的費率回去會再修正。目前訂定標準僅適用大功率電台,中功率、小功率電台會再比照調降(約為大功率的1/4、1/16)。
9、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秘書長陳翔影:廣播電台使用音樂著作的情形較語文著作為多,但收費反而較高,並不合理。例如目前音樂的收費按單曲計費者每首最高為2.5元,但依語文著作個別授權訂定的收費標準,使用1篇笑話或食譜就要收費30元;概括授權就音樂部分現在每年支付不到4萬元,但依此費率的收費高達40萬元。
10、張靜律師答覆:廣播電台依其頻道屬性不同,會使用到語文著作的情形亦不同,如音樂頻道應不需要與本協會簽約,而談話性節目用到本協會作品的可能性較高。使用頻率較高者建議用概括授權,較低者用個別授權較為有利。此外,最後實際簽約的金額可能會再調降,且依目前智慧財產局審議的模式, 2年後會定期檢討本費率。
11、中視朱維平小姐:怎樣的使用算是1次使用?語文著作使用多少算是1次使用?
12、何副組長鈺璨:例如小說改編為連續劇播出30集,究為使用1次或30次?建議就現在電視上實際的利用狀態舉例說明。
13、張靜律師答覆:不論使用長短,使用1次就是1次。但短篇小說從頭唸到尾30分鐘使用1次,中篇小說分3次念,但基數較高,似有不平衡之處,這部分回去再研究。
14、台視廖玉葉小姐:
(1)未來可能有多家協會成立,因此建議依協會所管理的著作數量多寡來訂定收費的等級。
(2)使用行為次數的認定問題,引用1句話算不算1次?
(四)「影印機之影印」意見交流:
1、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郭文彬理事長:
(1)建議之費率標準如書面意見。我國的收費應比日本每台機器收取日幣5000元或英國概括收取95英鎊(約新台幣5736元,即使稅後應該不超過6000台幣)為低。
(2)建議不要分級,收費比較簡單明確。
(3)授權使用可以用到什麼程度?
2、何副組長鈺璨:建議參考郭理事長意見採彈性做法,第1年收費後,依照使用清單的紀錄,依實際使用情形等比級數再增加收費。級距分的太多可能不一定適用的到,2年之後又要再檢討。
3、張靜律師答覆:
(1)一開始可能會先用最低級來計費,先把機制建立起來,幾年之後應該可以掌握實際使用的狀況,收費會趨向於合理公平,因此還是有分級的必要。本費率在3年前即已制定,當時主管機關審議費率尚未產生2年後再檢討的機制,因此就分級是否要區分這麼複雜,會再調整。
(2)國外對於影印的授權均設有限制,例如日本的授權有限制,所以收費較低。另以法國為例,影印比例不得超過10%,期刊不得全篇影印,樂譜不得影印20頁以上。
4、何副組長鈺璨說明:合理使用範圍內完全不用付費,超出合理使用的才要取得授權。協會的授權也僅在其管理的著作範圍內進行授權,法國授權的限制是由於會員授權團體對外授權的範圍有限,另外澳洲的仲團最多也只授權10%。
5、聖約翰科技大學程法彰教授:影印機的收費包不包括油印機?
6、張靜律師答覆:不包括,可能屬錄、印刷物之重製的個別授權情形。
7、統一超商法務專員趙中浩:針對影印機機台收費應先釐清利用的行為人是誰?是影印機的所有人、承租人,或個別影印的消費者?
8、張靜律師答覆:世界各國針對影印收費的方式有:(1)人頭數計算,(2) 德國補償金機制是按機器收費,向生產影印機的工廠收費,(3)日本係向影印店等使用影印機的場家收費,(4)按頁數收費。對統一超商等便利商店收費比照影印店,但其機器較少,亦非專做影印業務,因此收費機制會有不同。
9、何副組長鈺璨:像統一超商此種通路商是不是一定要付費?存有疑義,需視情形而定,例如有沒有參與影印行為的聯絡、犯意分擔等,決定其是否為行為人。圖書館等場所設置影印機的情形亦同。
10、國家圖書館:目前圖書館多採外包給廠商,及自助式影印,如何控管及計算哪些是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清單要如何製作?
11、張靜律師答覆:
(1)外包與圖書館無關,比照影印店收費。
(2)技術上如何控管,要跟國外去學習。
(五)「錄音物、視聽媒介物重製」及「印刷物之重製」利用人無表示意見。
九、散會:下午5時
  • 發布日期 : 94-06-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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