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60503

令函日期: 96-05-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503
令函要旨: 有關任天堂之wii遊戲機因可提供民眾儲存資訊、提供視聽影視娛樂及玩電子遊戲等功能,故使用wii遊戲機供不特定人公開利用時,就提供視聽影視娛樂部分,可能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提供電子遊戲等時,則可能涉及電腦程式之「重製」等行為,如同時收取費用,亦可能又涉及電腦程式之「出租」行為;另外,由於光碟片利用多有區域限制,權利人多於光碟片上設有保護措施,如果於主機上加入晶片破解光碟片之保護措施,亦可能涉及違反著作權法防盜拷措施之規定,故 貴公司提供wii遊戲機供不特定人利用,即使是免費,仍應取得視聽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著作財產權人合法之授權,否則即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 發布日期 : 96-05-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