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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807
令函日期: | 95-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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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50807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他人文章為「重製」行為,將著他人文章登載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有關 您來文所詢於自己之部落格轉貼他人文章一事,如 您未經該文章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時,即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至於,於自己之部落格轉貼他人文章該行為是否可主張「合理使用」部分,經查,由於將他人文章刊於網站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權之違反,且因網路影響力甚大,無遠弗屆,故可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相對較小,建請仍應取得授權為妥。至於轉載他人文章後並註明出處及意旨等,此係利用人於符合合理使用規範後所附加之義務,俾保障權利人,與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範無涉,並予指明。 三、另著作權係私權,對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發生爭議時,均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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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5-08-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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