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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920
令函日期: | 94-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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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40920 |
令函要旨: | 一、數千年歷史之商周時期青銅器本身並無著作權可言。至於收藏者將其拍攝為照片,如僅係單純重現該青銅器之樣貌,並無攝影之創作行為者,則拍攝無著作權之物品之行為不會產生任何攝影著作。如拍攝無著作權之青銅器而就光影之選取,焦距之調整,速度之掌握,快門使用之技巧等項,足以表現攝影者的創意、思想而具有創作性者,其所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可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享有著作權。 二、由於於該青銅器本身非攝影著作,將照片中的青銅器製成立體實物,與著作權法無關,不致發生侵害攝影著作的問題。 |
- 發布日期 : 94-09-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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