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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1012

令函日期: 94-10-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41012
令函要旨: 一、按所謂DVD之「出租版」係指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將合法視聽重製物之所有權予以保留,僅移轉「占有」予簽約出租店,授權該出租店出租之商業型態,故該出租店並未取得該視聽重製物的所有權;又未與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簽約之出租店家,自其他店家取得上述出租版,未經授權而予出租之情形,實務上稱為「出租版之流片」,因其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出租之授權,故已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出租權,先予敘明。
二、有關 台端所詢問題,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所詢「出租版」DVD,如已賣斷與出租店,則其上如有「禁止轉售」之字樣是否合法?持有人是否可轉售乙事:經查如上所述「出租版」,並未移轉所有權,故記載「禁止轉售」之文字,應不可能發生轉售「出租版」DVD之情形,依 台端所述,如確係「出租版」而予以買賣,並不能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果。至於非「出租版」的DVD已賣斷與出租店,則因該出租店已合法取得DVD重製物之所有權,此時該DVD因本非「出租版」,且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及出租該光碟。
(二)有關所詢現行「出租版」DVD標示「未簽約而擁有者視為侵權,並違反著作權法」是否具正當性及違反著作權法哪些規範?經查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出租權」,此為本法第29條所明定,故未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該DVD自不能再出租,否則即侵害出租權而有違反本法第92條規定之虞。故有關出租版的DVD上記載「未簽約而擁有者視為侵權,並違反著作權法」應係指未簽約之出租店並不能出租該「出租版」DVD光碟,否則即屬違反本法第92條規定(即上述所稱出租版之流片),故該記載於此範圍內係屬有效。
(三)有關所詢拍賣網站關於出租版之販售是否合法?經查依本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此為「散布權」之規範。故如未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或另有前開本法59條之1「耗盡原則」之適用,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將違反本法91條之1規定。故網站上關於出租版之販售,如該出租版係指「著作財產權人保留著作物之所有權僅移轉占有」之一般實務上所稱「出租版」,則如逕於拍賣網站上販售,自屬違反本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
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人。故如該DVD確屬「出租版」時(網路拍賣者並未取得所有權),自不得於網站上拍賣,否則即屬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三、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按著作權歸屬之爭議均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據事實認定。
  • 發布日期 : 94-10-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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