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41005

令函日期: 94-10-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41005
令函要旨: 音樂著作之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因此,來函所詢出租錄音著作時,除須獲得錄音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外,是否仍須另行獲得音樂著作權人之授權一節,應視該出租之人是否已取得該著作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而定,如未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即須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已取得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則並不須另行徵得音樂著作權人之授權。
  • 發布日期 : 94-10-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