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51212b

令函日期: 95-12-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1212b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下載,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 所詢您所居住的社區,住戶欲利用建商提供之建案簡介及光碟片中之圖文檔,成立社區留言網站供住戶使用1事,係將他人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下載,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因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影響層面廣大,容易導致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此部分之利用較難認定屬合理使用之範圍。
三、 另外,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發生爭議時,均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95-12-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