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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104770號

令函日期: 94-12-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1047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台端檢舉撤銷陳昭仲先生「獨角獸圖」(圖形著作,執照號碼:48245)著作權註冊一案,經核檢舉不成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94年6月3日國際字第0603號函辦理。
二、台端前於89年5月5日檢舉撤銷陳昭仲先生如主旨所示之著作權註冊案,並經本局於91年3月12日以智著字第09160001530號函復函檢舉不成立在案,合先敘明。
三、台端復於94年6月3日檢送新證據就同一著作權註冊案提出檢舉,認為系爭著作不具原創性,請求撤銷著作權註冊。台端主張其不具原創性之理由如下:(一)系爭著作與1980年在美國出版之「The UNICORN」書籍內刊載之圖形雷同。(二)系爭著作與遠東圖書公司1967年出版之新世紀英漢辭典中「UNICORN獨角獸」文字旁之圖形雷同。(三)依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抗字第24號刑事裁定,對系爭著作具原創性與否存疑。
四、經查:(一)前述理由(一)為本次檢舉所提出之新證據,理由(二)及(三)於前次檢舉案均已提出,惟因 台端不能提出遠東圖書公司1967年版之新世紀英漢辭典正本,且所提刑事裁定並非最終確定判決,後續之確定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633號判決)並未就系爭著作是否具有原創性予以認定,故檢舉事由不足採,前經檢舉不成立在案。(二)本案復於94年7月19日函請 台端就前揭理由(一)、(二)所提證據提供正本供核對,經於94年8月8日檢送「The UNICORN」書籍正本供核對無誤,惟就遠東圖書公司1967年出版之新世紀英漢辭典仍未能提出正本。(三)因此,僅就所提理由(一)之證據加以審酌:經查,獨角獸圖長期以來習見於英國皇宮貴族慣用之家徽圖樣,或是傳統大學之校徽紋飾,隨後更成為時下多種品牌的商標圖案,皆經由不同方式簡化運用,因此,系爭著作同樣也屬簡化再創之作品,並無抄襲、重製「The UNICORN」書中獨角獸圖之情事。
五、綜上,台端主張系爭著作不具原創性之理由,尚難據此認定系爭之著作有應撤銷之情事。所請撤銷著作權註冊一節,礙難辦理。
  • 發布日期 : 94-1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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