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函要旨: |
主旨:檢送本局94年12月21日召開「94年第4次著作權仲介團體意見交流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請 查照。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第4次著作權仲介團體意見交流會議」紀錄 一、時間:94年12月21日(三)下午2點30分 二、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 三、主持人:陳組長淑美 記錄:謝佩芫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名冊 五、主席致詞:略 六、報告事項:上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如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 (一)有關使用報酬審議制度之改善或更張,因各國仲介團體之費率結構不盡相同,無法比較,仲介團體資料蒐集確有困難,本案解除列管。另外明年新任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上任,短期目標是召開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審議委員之意見交流會議,討論審議制度的缺失及可改善之處。中長期目標在於費率是否需要經過審議,主管機關介入的程度為何,維持事前審議或事後利用人有異議時才介入,這是需要透過修法才能解決,目前著作權組內部進行1個月1次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的討論。 (二)有關有線電視頻道之授權視聽著作的部分,請九太公司調整釐清上中游的合約關係,究竟是收取收視費(服務費),或是以權利人的角度授權公開播送,尚待釐清,請九太公司務必於95年2月15日前予以釐清,本案繼續列管。 七、討論事項: (一)案由一: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5條之公益基金,各仲介團體93年度支出情形,提請討論。 1.MUST朱總經理: (1)以每個會員新台幣500元來計算,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代為轉交南亞大海嘯賑災37萬元。 (2)張雨生之父親因颱風土石流的關係,所栽種的果樹全數淹毀,因此給予每個月1萬元的急難救助。針對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5條之規定,MUST將訂定實施辦法,並將替個人會員辦理保險。 (3)與海外姐妹協會之交流會,今年MUST應泰國政府之邀請,說明台灣之著作權法及仲介團體之運作。 (4)預計明年辦理著作權宣導活動。 2.MCAT蔡董事長: (1)會員生活補助、急難救助,今年大約花了7、8萬元,未來會更增加。 (2)在美國舉辦創作的演唱會,大約花了10餘萬元。 (3)音樂活動之贊助,以及著作權文化發展之研究。 3.ARCO/AMCO李秘書長: (1)本會之會員多為法人,故無法如MUST或MCAT給予會員急難救助或生活補助,這個部分要請主管機關見諒。 (2)今年辦了幾場著作權的宣導活動,並對會員作了有關新科技之介紹,如P2P、DRM、Streaming等。 4.TMCS蔡秘書:本會目前無具體活動,未來財務運作較佳時,會按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5條之規定辦理。 ◎結論:洽悉。 (二)案由二:為因應數位化時代,請各仲介團體規劃在網頁上進行線上授權業務,提請討論。 1.MUST朱總經理: (1)MUST對於資料庫的建置是持續在進行,但是受限於人力以及會員申報之情況,無法百分之百的update,目前在網站上可供利用人查詢的歌曲(包含國內外)約有40萬首。 (2)JASRAC線上授權機制的確很先進,除了個別授權外,線上音樂利用之授權也很發達。但是個別授權僅占MUST業務極小部分,且「公開傳輸」是92年著作權法修訂後新增的權利,MUST費率尚未通過,因此目前尚未考慮投入軟體開發的成本,進行線上授權機制,此外網路上安全性、金流的問題,都必須再思考。 2.MCAT蔡董事長:已加強網路的建置。 3.ARCO/AMCO李秘書長: (1)有關資料庫的部分,ARCO一再向主管機關表示無法建制百分之百的資料庫,現階段的替代方案是將前幾年度有被利用人使用過的歌曲上網,目前網站上約有20~30萬首歌曲可供利用人查詢。 (2)因應數位化時代的趨勢,我們不反對線上授權,只是受限於人力、物力以及網路上電子簽章等問題,未來會先嘗試單場次之線上授權。 4.TMCS蔡秘書:短期內不可能設線上授權,現階段有以email洽談授權,不失為一種過渡之方式。 ◎結論:考量到全球的大環境以及電子化的趨勢,請各仲介團體考量自身的業務狀況,長期朝向電子化的目標來努力。至於資料庫的部分,智慧局不會要求百分之百的資料庫,但還是請仲介團體盡量建置,以利與利用人談判。 (三)案由三:95年度辦理2次著作權仲介團體業務說明會,提請討論。 1.李科長:以仲介團體當主要的說明人,以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來區分利用人,向利用人說明仲介團體之業務,如資料庫如何建置、如何查詢、費率怎麼樣審議、單一窗口推動的情形等,這些是需要向利用人說明的,多了這樣的互動,雙方的關係會有所改善。 2.陳組長:局長要我重申本局台北、新竹、台中與高雄之服務處場地,歡迎各仲介團體利用,以辦理各項宣導活動,必要時,本組也會派員支援。 3.MUST林協理:以往仲介團體自己舉辦之宣導活動,利用人通常參加之意願不高,可否與智慧局共同具名邀請,提高利用人參加的意願。 4.ARCO/AMCO李秘書長: (1)同意MUST林協理所言,由主管機關召集會比較好。 (2)建議可以擇定單一使用人(如曼都髮廊、小林眼鏡等連鎖商店),依行業別作說明,反而可以更深入。 5.MUST朱總經理:怎麼設計可能要再思考,並不希望淪為政令宣導。 ◎結論:同意由智慧局與仲介團體共同具名邀請利用人參與宣導說明會,但是辦理的方式可以再思考,再細緻化,不要落入他人之口實,認為智慧局幫仲介團體向利用人收取費用之不公正立場。 八、臨時動議: (一)陳組長: 1.有關仲介團體年度查核事項,從今年開始配合國稅局報稅時間,報稅之後才會進行查核,以簡化仲介團體之業務。有關仲介團體評鑑的項目及方法,會另外召開會議(95年2、3月間)建立共識後再進行,因此評鑑仲介團體之工作預計在95年5、6月間。 2.有關新版的仲介團體說帖「著作權仲介團體的性質和功能簡介」業已掛在本局網站上,請各家仲介團體善加運用,將來紙本說帖印製完成後,也會依仲介團體要求的冊數提供。 3.有關仲介團體委託第3人代收使用報酬費率一事,智慧局並不反對。這裡只是提醒大家,以伴唱機為例,若對有委託代收廠商之機台收2千元,對沒有委託的廠商要收費5千元,縱使沒有超過審議通過之費率,這樣還是會有公平交易法差別待遇之問題,請各家仲介團體要特別注意。 (二)MUST朱總經理:「稅」的問題非常困擾我們,因為國稅局不了解仲介團體之運作方式,協會設立至今國稅局應退3,800多萬元而未退稅。由於該項金額是協會代會員先墊支的費用,若退稅屬於協會的收入,可大大的紓解協會的現金流量壓力,現在協會的行政費用有部分是向會員未分配款暫支。 1.ARCO/AMCO李秘書長:使用人先扣還是後扣15%權利金並不一致,有些使用人繳給協會之前已經先預扣稅金,審議費率時並未考量到是含稅還是未稅,解釋上,使用人已經先預扣稅金才繳給協會,審議時卻未去考量。 2.MCAT蔡董事長:有的使用人已經先將15%權利金收入之稅額扣除才繳納給總會,總會分配給會員之後,國稅局又以所得稅之名,向會員再課徵一次,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3.MUST林協理:從88年MUST成立之初,即拜訪過賦稅署的黃副署長,當時我們提出的建議是,把仲介團體當做扣繳義務人,但是會有一年的時間差,例如利用人是94年扣繳,但是仲介團體是95年才作分配,且繳納的權利金不同,利用人是15%,海外姐妹協會是20%,團體會員是5%,個人會員是15%,國稅局對於有爭議的保留款或有一點爭議稅率是不予退稅的,但是仲介團體在計算的時候是很難完全勾稽,稅捐單位要完完全全的分配之後才要退稅,當初有建議賦稅署仿效建築上的特別規範,但是由於當初仲介團體才剛成立,並不了解實際運作情況,因此還是依照稅法的正常程序,時至今日造成這些問題,應該向稅捐單位再次表達我們的訴求,會後再請同仁將當初與賦稅署溝通的資料檢送到局供參。 ◎結論: 1.比照先前聘請會計師協助仲介團體改善財務管理作法,由本局先請會計師跟仲介團體溝通、釐清議題及訴求,再邀請稅捐單位與仲介團體召開溝通會議。 2.此項問題與仲介團體使用報酬率審議相關部分,由智慧局 錄案,未來審使用報酬率時納入考量。 (三)ARCO/AMCO李秘書長:雖然智慧局有將著作權使用清單統一,但是有的利用人使用其他清單或電子檔,填寫的效果並不理想。 3.MUST朱總經理:我們的經驗是,除了宣導之外,還要緊盯著利用人確實填寫我們需要的資料,MUST請了一位專人每天剪報紙的節目表與電視台給的節目表相比對,一有短缺就電話、email通知,被MUST寄過存證信函有二家,目前填寫狀況尚佳。 4.李科長:建議可以針對填寫不完整之利用人加強宣導,智慧局可以提供場地,如MUST所言,必須鍥而不捨的教育利用人。 (四)MCAT蔡董事長:利用人要求仲介團體有單一窗口是一種趨勢,團結力量大,只要有合理的分配方式,會員們其實不會過問太多,希望與MUST之間成立單一窗口。 1.ARCO/AMCO李秘書長:ARCO在可以合作的項目,如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也願意加入單一窗口的行列。 2.TMCS蔡秘書:音樂著作仲介團體有3家,請不要忽略關鍵的少數。 ◎結論:有關單一窗口的合作,後續的分配要依照客觀的市佔率,如KTV年輕族群較多、哪個團體的會員廣告音樂較多等來計算,請各仲介團體繼續努力。 (五)ARCO/AMCO李秘書長:有關審議制度,這一次比上一次送審有進步的地方在於有附理由,但是時間上落差近一年,費率與原先訂定的標準落差也很大,我們會進行訴願,上週董監事開會,我們會想辦法跟主管機關再努力溝通,必要時會針對審議制度走修法的途徑,這是報告事項,而非臨時動議。 九、散會:下午4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