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局94年12月15日召開「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 請 查照。 「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94年12月15日下午2時 二、地點:本局18樓禮堂 三、主持人:何副組長鈺璨 記錄:陳玉雪 四、出席人數:詳如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略) 六、承辦組報告:(如會議資料) 七、座談事項: (一)台北音樂教育學會劉理事長美蓮: 1.「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修訂一案,本會於92年3月8日即發文給 貴局,感謝貴局陳組長親自以電話說明,本修訂案相當重要,但最快也需半年才能完成修訂;本會於今年發現仍未結案,再以電話詢問本案進度,也促成今日之交流會。 2.各位應依尊重著作權法之精神使用作品,因為本會並無人力來處理訴訟案件,例如9年1貫已行之多年,但仍有部分出版社未支付實施前之款項。所以建議修訂本案之使用報酬率,也應增訂罰則,以能對未付款之出版社有所規範。 3.因應網路時代所需,現在教具也增加電子書、網路教學等教科書,因當初並未訂定這些項目之使用報酬率,有增訂之需要,所以本會2年前之提案,也需再修訂部分意見。 4.建議2年前之提案先不予討論,希望今日在此交換意見,雙方重新訂定合情、合理及合法之使用規則,以達雙贏之標的。 5.本學會與MPA將另行重新提案,也希望各位提供寶貴意見。 ※何副組長鈺璨: 1.「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於87年訂定後即生效,利用人應依本規定支付使用報酬,出版社若未付款,權利人可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請求支付使用報酬。要特別強調,本條在法律定位上是「法定授權」,權利人只有民事上的報酬請求權,並無刑事上的告訴、自訴權利,希望與會人員均有所了解。 2.對於台北音樂教育學會2年前之提案有所耽擱,乃因本組人力不足之情況下,於92年及93年均全力修訂著作權法之相關問題,以建制保護著作財產權之整體架構為優先。 3.本局另衡酌該學會部分修改之使用報酬率,對於權利人反而不利,故而先予擱置,以免對權利人造成衝擊。例如依照原定之使用報酬率,音樂著作詞曲均各給予2000元,所以原創之鋼琴伴奏部分可比照此費率收費,但台北音樂教育學會修改意見卻為鋼琴伴奏1500元,似有調低之虞,是否先行確認再討論? (二)台北音樂教育學會劉理事長美蓮: 1.可能因為我不甚了解著作權法,依副組長之解釋鋼琴伴奏應支付2000元,但我們從未收過此部分之使用報酬,所以本會才會提案修訂。例如康軒書局支付詞曲共3500元,而南一書局只付3000元,可見原條文訂得並不清楚。 2.我之前已提過本會2年前之提案,也需再修訂部分意見,所以建議以前之提案先不予討論。而是希望今日開放大家就重要議題先行討論,例如罰則之訂定等事項,在此交換意見。 ※何副組長鈺璨: 1.詞曲作者專心於創作,不了解著作權法是相當普遍現象,因著作權法相當專業,本局一向大力宣導。我們著作權宣導列車每年舉辦約200場以上,所以各位若有需要了解著作權法相關議題,可集結30人以上並提供場地,本局可派專人為大家講解。 2.利用人若未依本規定支付使用報酬,權利人依民法之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為2年,若過此期限屬自然債務,權利人仍可要求給付,但債務人則可以時效已消滅為抗辯。 3.權利人為維護著作權進行訴訟時,其訴訟成本確實相當高,建議採用集體協商方式與利用人洽談支付報酬較有效率。此外,若不想到法院處理費率爭議,本局也有調解的服務,是由著作權的學者專家協助大家調解爭議,只要雙方同意,即可申請本局調解,權利人或利用人都可以利用調解來解決著作權的糾紛。 4.權利人必需管理自己之智慧財產權,出版社若有欠款時,權利人也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主張本身之權益。此外,音樂學會既是MUST之會員,因其職責在於維護會員之權益,所以也可請其提供協助處理訴訟事宜的建議。 5.有關音樂學會建議於本使用報酬率中增訂處罰條款,因著作權法授予主管機關之權限為訂定使用報酬率,且著作權法第47條是「法定授權」,權利人只有民事上的報酬請求權,並無刑事上告訴、自訴權利,而違約條款應於契約中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處罰和違約罰款都無法在本項使用報酬率中訂定。 6.台北音樂學會建議今天會議不依其2年前之提案逐條討論,而是開放各自說明意見,各位若同意此建議,以下即開放大家發言。 (三)台灣音樂教育學會陳俊辰: 1.我是詞曲權利人,因有經營版權公司,也是利用人,所以可於二者之間作橋樑,可為大家服務版權相關問題。台灣地區最大版權團體是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其佔重製之市場比率最大,希望主管機關下次可通知該協會參加交流會。 2.MPA另有製訂重製利用率之授權準則,故對於主管機關所定使用費率有意見,因以前是官方之國立編譯館編製教科書,但目前已改為民間營利團體編製教科書,使用報酬率即顯得過低,確應予以調高使用報酬率,才符合目前現況。 ※何副組長鈺璨: 1.87年所訂之「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係委託蕭雄淋律師專案研究所得結論,業參考國際標準(如德國及日本)來訂定該費率。 2.台北音樂教育學會、MPA及各出版商若對本使用報酬率有任何建議,歡迎各界提供意見給本局,我們將綜合各界意見,並參酌國際標準,整體考量。 (四)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法務專員烜豪: 1.教科書之使用報酬率仍由主管機關訂定較為合宜。 2.教科書之附帶教具,以前均是免費附送,若要收費確有困難。 (五)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編輯亞君: 1.本公司以前對於著作權確有模糊之處,部分輔助教材之付款額度也確有混淆之處,如何付費仍須再予釐清,例如詞曲都已付款,其他輔助教材該如何付款?我們希望能明白付費規則,而且願意依明確之準則來支付使用報酬。 2.我們每次編完書,都會先請相關權利人確認版權並付款,但部分詞曲作者卻聯絡不到,我們對此也相當困擾。 (六)台灣音樂教育學會陳俊辰: 我建議各出版商之編輯部以廣發權利人之方式,來尋找權利人,並可註明該書出版之冊數及基本資料,請對方回覆。保留上述傳真或函件,將來若有涉法律訴訟,可資證明使用付費之誠意,係為善良之利用人。 ※何副組長鈺璨: 1.MPA是授權團體,各位可參考他們建議授權方式,也可直接洽本局了解授權管道之相關訊息。至於今天討論的使用報酬率,是法定授權,屬於合理使用,不須另外向MPA等權利人洽取授權,這一點要先向大家說明。 2.支付使用報酬時,部分權利人聯絡不到,可洽本局網站或各仲團查詢權利人資料,若仍未能找到權利人,擔心將來權利人提出訴訟,也可洽法院做提存。 3.建議利用人可列出清單,包括詞曲作者及其地址等資料,可洽法院提存,也可以另行開專戶,把無法支付出去的錢,保存下來。每本教科書的利用應完善的紀錄,本來找不到的權利人,聯絡到之後,即可依照事先備妥的清冊來付款,每一筆支付的錢,都要留存付款資料,例如禁止轉讓的支票存根,形成固定的模式,處理起來就不困難。 (七)台北音樂教育學會劉理事長美蓮: 我相信大部分出版商都有依規定付款,但目前兒歌之利用仍未有完善保護,部分出版商並未與本會接洽,本會設有免費諮詢服務,請利用人主動與本會聯繫。 (八)遠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姜經理鐵榮: 1.本公司以編輯高中及高職英文課本為主,原則上不會用到譜及曲,但教科書也會用到英文歌詞,大多使用老歌為主,我們只用到歌詞,但唱片公司會要求詞曲要一起付款,我們都會洽該唱片公司取得授權,而且都會簽約才使用該歌曲。 2.老師有時需要錄音作品(CD)以輔助教學,若有使用到CD,部分唱片公司會要求以支付版稅方式付款,CD會隨書贈送,但因授權金額較高,所以只好不用了。希望主管機關可以管理這方面業務,若只用到歌詞,是否不需付歌曲之費用,以免我們都要逐案去取得授權。 (九)鋒林傳播有限公司林穎: 請問是否為編製教科書之用,權利人即不能拒絕此合理使用規定。 ※何副組長鈺璨: 1.台灣出版之教科書係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來支付費用,教學用之輔助用品之使用報酬率亦有規定,若權利人不同意,利用人仍可主張係依上述規定合理使用。 2.利用人也可自行取得授權,但授權問題非屬於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之規範,如需要瞭解相關規定,建議集結30人以上,洽由本局派專人說明。 (十)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經理坤能: 1.本公司雖對著作權法認知不深,但也都願依規定繳費,明年將舉辦著作權宣導說明會,以加強這方面之知識。 2.編製教科書之利潤微薄,本公司仍不斷投入資源,以利教育之用。教學用之輔助用品雖有使用報酬率之規定,但以往教學指引及教具都是免費提供,若驟然改為收費,確有困難。 3.目前教科書之費率還算合理,若再調高恐難以負荷,希望權利人也了解利用人之難處。 ※何副組長鈺璨: 出版社兼有權利人及利用人之雙重角色,但使用者付費仍是著作權之基本原則,至於本項法定使用報酬率要不要修訂,要依各界反應來決定。 (十一)仁林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菁: 1.本公司都依著作權法規定行使權利暨義務,但部分權利人聯絡不到,並非故意不付款。 2.新版教科書之送審時間緊湊,所以會先予以編製送審,事後再尋找權利人及付款。 ※何副組長鈺璨: 1.原則上先編送審,法律上並不會牽涉侵權,但事後仍須付款,只要本著尊重的態度來利用作品,對於權利人及利用人是雙方來說,應不至於發生不能解決的爭議。 2.出版社也可表達對於使用報酬率之意見,就市場來說,出版社或許比詞曲作家等權利人,更加瞭解實際的狀況。 (十二)國立編譯館副編審林以文 本館目前只編製數學教科書而已,並未使用到音樂部分。 (十三)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資料中心主任朱麒華: 1.教科書之編製應不只考慮權利人及利用人而已 |